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
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份总数为 366,447,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
下同)的 52.2794%。
份 17,913,6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5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15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84,361,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35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法律意见书
构的议案》;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