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2 证券简称:西典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7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7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4 - 2025/6/5 2025/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1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 4,753,17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61,600,000
股,扣减同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4,753,170 股,以 156,846,83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7.7 元(含税)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0,772,059.10 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
益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56,846,830×0.77)÷161,600,000≈0.75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5)÷(1+0)=前收盘价格-0.75 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4 - 2025/6/5 2025/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的规定,上市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77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693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69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
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9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6165979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