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5 证券简称: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4 - 2025/6/5 2025/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0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4 - 2025/6/5 2025/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朱剑波、朱昳君、刘敏、常州键兴伟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朱春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
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
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18 元。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
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的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37-3171696
特此公告。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