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
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管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前述提名主体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之前,提名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管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
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
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
快作出回答。高管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
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
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
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
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外)。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