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7 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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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
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亚香香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前述提名主体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
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之前,战
略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跟踪;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战略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
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
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
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
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
会议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外)。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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