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7 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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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枫律股字2025 C00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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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及 2025 年 5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类
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14:00 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
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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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
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57 人,代表股份 36,009,886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265%。
   除贵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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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35,937,0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76%;
  反对 70,2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1%;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937,0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76%;
  反对 70,2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1%;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937,0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76%;
  反对 70,2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1%;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937,0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76%;
  反对 70,2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51%;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5,934,6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10%;
 反对 72,6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17%;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 35,933,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891%;
 反对 73,3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36%;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同意 35,928,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52%;
 反对 78,3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75%;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35,937,4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87%;
 反对 69,8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40%;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5,928,9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52%;
  反对 78,3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75%;
  弃权 2,6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34,58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53%;
  反对 77,8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47%%;
  弃权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伟已回避表决。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3,6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8462%;
  反对 81,3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1538%;
  弃权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汉洪、宋春响、袁纯全、刘阳东、邓乔兵、肖谊发、深圳市誉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上述第(五)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 2024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查验,上述第(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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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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