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茲 通 告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2025 年 6 月 17 日(星
期 二)緊 隨 2024 年 度 股 東 大 會、2025 年 第 一 次 A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後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阜 成 門 北 大 街 6 號(c 幢)3 層 會 議 室 召 開 本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以 處 理 下 列
事 宜:
特別決議案
除 另 行 界 定 者 外,本 通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5 月 27 日 載 有
上 述 決 議 案 詳 情 的 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宮宇飛
董事長
中 國 北 京,2025 年 5 月 27 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宮 宇 飛 先 生 和 王 利 強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雪 蓮 女 士、陳 傑 女 士、張 彤 先 生 和 王 永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魏 明 德 先 生、高 德 步 先 生 和 趙 峰 女 士。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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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年 6 月 12 日(星 期 四)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星 期 二)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在 內)暫 停 辦 理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所 有 H 股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2025 年 6 月 11 日(星 期 三)下 午 4 時 30 分 之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1716 號 舖。
論 代 理 人 是 否 為 股 東)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並 代 其 投 票。
法 人,則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期 一)上 午 9 時 30 分)交 回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方 為 有 效。如 委 託 書 由 委 託
人 以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其 他 人 士 簽 署,則 該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須 經 公 證 人 核 證。經 公 證 人 核 證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連 同 委 任 受 委 託 代
表 的 委 託 書 須 於 委 託 書 所 述 相 同 時 間,送 呈 指 定 地 點。
任 何 人 士,均 可 代 表 委 託 人 出 席 H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行 承 擔 其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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