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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街 21 号中国联通大厦召开。
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海涛先生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过程进
行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存档。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
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持有 11,401,863,220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包括法人股股东和个人股东)及经股东委托的授权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4691%。
次股东大会议题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列于本次会议通知
中的议案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12,794,430,9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0.9233%。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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