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75 号
致: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元智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石志远、郭备(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 据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议案名称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
北区河海西路 312 号公司会议室,由董事长吴逸中主持。
本次会议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1,09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69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0,7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004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6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4%。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4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
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161,019,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5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27,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161,019,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52,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27,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161,017,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3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40,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61,032,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38,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27,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表决结果:161,015,7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38,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43,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0,7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065%;38,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58%;43,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77%。
表决结果:1,206,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97%;5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9%;3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6,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72%;5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90%;3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吴逸中、何清华、常州颉翔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常州元臻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殷艳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61,021,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3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37,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6,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213%;3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36%;37,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51%。
表决结果:161,015,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4%;38,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4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案》
表决结果:160,993,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8%;5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50,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099%;5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19%;50,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82%。
表决结果:160,993,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5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50,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61,014,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39,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44,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表决结果:161,006,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0%;62,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29,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61,01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6%;5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29,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0,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964%;5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16%;29,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2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