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7 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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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顾字第BJ12518号2025-00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电话:010-85199988             传真:010-85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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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稀土集团
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
定,指派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
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http://www.szse.cn/)披露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签到簿》;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完整披露,不存在或将不会存在任何遗漏或误导;(2)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复制件(包括扫描件、复印件等)与原件完全一
致,且真实、有效、完整;(3)该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均真实,
并经合法授权。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明。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及关
联股东等内容。
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A栋14层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下: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5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5
月27日)的9:15~15:00。
由董事闫绳健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
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03,060,043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 28.56 %。
的股东共计 1,05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1,691,711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 14.29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和列
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记录人员签名。
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4,013,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反对股数6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66,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6%;反对6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1.23%;弃权1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2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4,017,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反对股数6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70,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6%;反对6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1.23%;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21%。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4,001,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反对股数6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54,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3%;反对6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1.25%;弃权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22%。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4,008,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反对股数6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61,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457%;反对6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1.2676%;弃权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0.1867%。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4,007,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反对股数6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60,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44%;反对6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1.264%;弃权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0.192%。
  (6)《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3,988,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反对股数6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1%;反对6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1.26%;弃权1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23%。
  (7)《关于调整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0,936,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02%;反对股数658,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348,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52%;反对658,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1.29%;弃权9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0.19%。
  (8)《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3,912,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反对股数729,6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264,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357%;反对729,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1.428%;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0.215%。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公司已就上述各项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梅向荣                                侯晓宇
                                           ___________________
                                                贾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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