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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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 176 号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天津创业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创业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这些提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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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在香港交易
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通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告》”)。《股东会通知》和《股东
会通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
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76 号天津创业环保大
厦 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唐福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就《股东会通知》
和《股东会通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及
参会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参阅《股东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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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0,110,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798%。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权股份数为 160,901,988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6,467,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81%;经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
共计 34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43,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687%;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 34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13,643,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7%。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本次股东
会秘书处根据已经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
书等文件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 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参会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唐福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 9
人,监事 3 人和董事会秘书齐丽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外部审计师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上无临时提案,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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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投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对议案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需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已经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签字并存档。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