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7 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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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5月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独立董事共 3 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共 3 人,会议由独立董事徐先梅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独立董事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逐项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综合考虑了公
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现状、未来发
展趋势以及公司业务布局、发展战略的需要,并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发行证券的必
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作出
了详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符
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分
析及拟采取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同时,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以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徐先梅、孔晓燕、戴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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