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7 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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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0               证券简称:万控智造               公告编号:2025-032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4       -        2025/6/5       2025/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08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4     -      2025/6/5    2025/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股东万控集团有限公司、木晓东、宁波万控润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万
控同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万控鼎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其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根据持股期限依照规定差别化计算纳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股
票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7-57189098
特此公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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