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
资者回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
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
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
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
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
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
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
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
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整体性原则
公司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
(四)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
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
合。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
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
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
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
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
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向资本
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
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
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
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
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
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
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
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
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
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