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
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等情况,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
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
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
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
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
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
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
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
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
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