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
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三章 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证券事务归口
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上报董事会秘书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在该承诺期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相关责任
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制度》(2022 年 10 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