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公用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
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独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独立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法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