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 17 名交易对
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购买、
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杨少杰 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