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17名交易对方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中科视界”)100.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合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露;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
露;
注于高速视觉感知和测量技术的创新型科学仪器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速图像采集、
分析与处理仪器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不属于公司同行业或上下
游产业链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有显著协同效应。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
分说明并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
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杨少杰 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