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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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17名交易对方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中科视界”)100.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合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露;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
露;
注于高速视觉感知和测量技术的创新型科学仪器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速图像采集、
分析与处理仪器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不属于公司同行业或上下
游产业链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有显著协同效应。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
分说明并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
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杨少杰    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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