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 17 名交易对
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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