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 回购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6 17: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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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5-2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社会公众 A 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7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人民币 7,000 万元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6,951,340 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439%;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88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
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无增减持公司股
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因本次回购股份拟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无法
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
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
披露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
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若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投
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
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
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及《回购指引》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及时公告。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具
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
准。
额上限人民币 7,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0.07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6,951,34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的 1.2439%;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和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 10.0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
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
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
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限 10.07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6,951,340
股,
 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2439%。按照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58,829,131      100.00   551,877,791      100.00
  股份总数     558,829,131      100.00   551,877,791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
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限 10.07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965,243
股,
 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885%;按照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58,829,131      100.00   553,863,888      100.00
  股份总数     558,829,131      100.00   553,863,888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
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
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5,674,711,156.22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185,752,903.29 元、流动
资产 3,407,299,366.31 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
民币 7,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约为 1.23%、
公司现金流充裕,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
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
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暂无在回
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
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
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关于提议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函》。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董事长王
勇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
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5)。
相关增减持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事宜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股东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
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并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
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股份方案的议案》。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5 月 8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
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披露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5 年 5 月 19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
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披露《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三、通知债权人及股份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一)通知债权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股份回购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6)。
     (二)股份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下列时
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况。
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
实施的风险。
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
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若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
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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