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5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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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主任委员在十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
信息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给参会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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