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辽华律股见字[2025]005 号
致: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瓦
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瓦房店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召
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
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业已
超过二十日。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
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 9:25,9:30 —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
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6,3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323,78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2%%。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
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系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以书面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法定数额以上表决通过。其中,第 8 项议
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第 12 项、
第 1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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