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5 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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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2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账户中的股份 2,722,719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分红派息将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 158,026,47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722,719 股后的 155,303,75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155,303,752 股×1.5 元/10 股=23,295,562.80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和送红股。
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
=23,295,562.80 元÷158,026,471 股×10 股=1.474155 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
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474155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
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2,722,719 股,即 155,303,752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预计派
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 23,295,562.8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如在本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三)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一)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对应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六、调整相关参数
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如下: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
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
=23,295,562.80 元÷158,026,471 股×10 股=1.474155 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
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474155 元/股。
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 楼
   咨询联系人:周晋峰、孙琦
   咨询电话:024-23882921
   传真:024-23882921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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