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
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 9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本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本公司同意上市公司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针对本次重组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并对本公司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本
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鹏 曾坤
黄宇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