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
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 90%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有关评估事项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
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等本次重组各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
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
分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
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
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重组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
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
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