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5-012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0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艾祥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1、杜锦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上海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更名为“南通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
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80423292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