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孙公司,下同)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
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审计的管理。
第三条 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各子公司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章 术 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收
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
价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
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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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
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审部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
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
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
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
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
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所属部门和被投资范围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果、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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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和评审;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
(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内部审计事项;
(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监测:
和提示;
分、子公司提供风险指导;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
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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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
营计划,于每年初 30 个工作日内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包括内审部
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
安排的专项审计。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年度审计和半年度审计,对公司及被投资单
位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股份公司的工
作重点或有关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包括单项效益审计、经理离任审计等,解决专
门问题等。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确定审计事项: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确
定审计事项。
(二)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内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
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
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成立审计小组:内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
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审部填制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
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
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五)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
员具体审计。
(六)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对审计事项和结果作出审计报告。
(七)作出审计决定: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
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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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在完成每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审计资料
编号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每季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
事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内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
的质量。
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职责的履行状况;
(二)内部审计计划的编制及其执行结果;
(三)内部审计资料和内部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八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
计人员和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应予以物质和精神上
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
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应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的行为;
(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浪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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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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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LC-32-001
内部审计流程内部审计流程
审计部 审计工作组 集团内部及分子公司 分管领导
开始
编制年度/季度
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计划
N 审批
确定审计项 Y
目
编制审计
方案
成立审计
工作组
下发审计 配合审计
实施审计
通知书 工作
审计实施
补充
意见交流
意见
N 编写审计报
N
告
部门负责人
审核
Y 审批
形成审计意
Y
见与决定
执行审计意
见
审计资料
归档
进行后续审
后续审计
备案
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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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流程主导部门:内审部
步骤 说明 负责部门
计计划 导交办的审计事项进行统一安排。
式 审计任务确定审计项目和方式。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下发审计通知书,电话通知
后直接进点。
取正确的审计证据。
审计报告。
位与分管领导。
编号,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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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 文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