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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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0)。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类型、召开
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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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
市昆仑街道中关村大道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民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852,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62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641,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8823%。
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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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
果。
  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189,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189,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189,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反对 189,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2,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92,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5,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反对 5,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 192,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2,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92,1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贷款授薪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5,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反对 192,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9)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5,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反对 192,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189,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11)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27,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98%;
反对 192,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1%;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该议案表决通过。
  (12) 《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5,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反对 192,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1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189,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弃权 5,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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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控股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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