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43: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
程》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证券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港通医疗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