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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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四川港通医疗设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
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主要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实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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