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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