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通信: 东方华银关于康希通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9: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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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4月3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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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
月21日14:00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4层(名义层5层)
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11 人,代表股份 118,137,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8.2305%。(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4,480,000 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6,004,034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18,475,966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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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17,32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088%;反对783,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弃权33,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表决情况:
  同意117,367,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73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0%;弃权3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表决情况:
  同意117,367,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482%;反对73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0%;弃权3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表决情况:
  同意116,963,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059%;反对1,005,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16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895,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3373%;反对1,005,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31%;弃权16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6796%。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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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17,138,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539%;反对91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86,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表决情况:
  同意117,29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843%;反对73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8%;弃权1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表决情况:
  同意117,171,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821%;反对83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3%;弃权126,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表决情况:
  同意117,18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928%;反对83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3%;弃权1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表决情况:
  同意117,29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843%;反对73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8%;弃权1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117,19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042%;反对82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0%;弃权1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9,129,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6635%;反对82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2010%;弃权114,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1355%。
  表决情况:
  同意117,03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644%;反对1,03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3%;弃权6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96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9.0233%;反对1,03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3281%;弃权6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648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6系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10、11系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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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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