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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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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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TCYJS2025H0837 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制
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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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
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表有表决权股份 76,237,46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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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5,318,487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18,980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75,475,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9%;反对 7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1%;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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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8,886,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5,523,4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35%;反对 68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934,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5,510,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1%;反对 7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2%;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921,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5,481,5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85%;反对 72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6%;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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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892,7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4,846,4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54%;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257,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5,477,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29%;反对 7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32%;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888,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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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4,940,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83%;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351,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的议案》
同意 16,963,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29%;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63,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3,886,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58%;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297,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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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4,906,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8%;反对 7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7%;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563,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75,030,3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7%;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8,441,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相关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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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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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TCYJS2025H0837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
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姚 钰
签署:
承办律师:沈棋燕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