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编号:2025-036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58,000.6431 万股的 0.0817%。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 6 名,
可 解 除 限 售 的 第 一 类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474,000 股 , 占 公 告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介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中相关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一类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授予权益的比 告日公司股本总
量(万股) 例 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合计(6 人) 158.00 18.46% 0.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日起算,分别为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
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
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期为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2.5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7.0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2.00 亿元。
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因实施本计划产
生的股权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公司业绩
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可解除限售比例(%)
X<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登记事项。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市。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
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
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上述利润
分配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同 意 公司 以利 润分 配实 施公 告 的股 权登 记日 的总股本
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
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
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
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为授予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个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2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1 月 7 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如下(解
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满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足解除限售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2.50 亿元;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50.31 亿
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7.00 亿元;
元,已达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
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2.00 亿元;
核条件。
注: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
告为准。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
评结果为 90≤X≤100,达到考核
评分,考评结果(X)划分为 90≤X≤100、60≤X<90、
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按照可
X<60。考评结果为 90≤X≤100,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解除限售比例 100%解除限售。
X/100%、考评结果为 X<6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
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为 3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 人,可申请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4,000 股,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58,000.6431 万股
的 0.0817%。具体情况如下:
剩余未解除 本次可解除
获授的第一 本次可解除限
限售的第一 限售的数量
类限制性股 售的第一类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类限制性股 占获授限制
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的比例
原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合计(6 人) 158.00 47.40 0 3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董事及高管买卖股票应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邱焕文先生,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燕女士,
原副总经理刘毅先生,原副总经理石为民先生已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换届离任,上
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离任后半年内不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成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 173 人调整为 17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775.70 万股调整为 775.00 万
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不作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调整为 164 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
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0.90 元/股调整为
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 12.48 元/股调整为 12.47 元/股。
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共 35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2 名激励对象离
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7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额归属条件,应当作废该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综上,上述应作废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38,800 股。
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共 8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3 名激励对象离
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额归属条件,应当作废该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综上,上述应作废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35,600 股。
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
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上述利润
分配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0.89 元/股调整为
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 12.47 元/股调整为 12.44 元/股。
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80,006,431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8 元(含税)。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
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
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0.86 元/股调整为
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 12.44 元/股调整为 12.402 元/股。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共 8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3 名激励对象离
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综上,上述应作废失
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05,000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4 年度
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6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90 分及以上,满足公
司《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
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474,000 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
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期
间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
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
就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手续,且须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归属涉及的增资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相应后续手续并进行
信息披露。
九、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