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7 证券简称:瑜欣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3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79号)”《关于同意重
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37.00万股,并于2022年5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503.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3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0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34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1,413,65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9.17% ,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为
公司上市后,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胡云平、胡欣睿、丁徳萍、
谢冬春、重庆同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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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
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
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
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
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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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市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6)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
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
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
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
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人现持有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2万股股份,其中1.37万股系
于2020年7月受让控股股东胡欣睿的股份,本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1.37万股股份(系于2020年7月受让控股股东胡欣睿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1.37万股股份上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1月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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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的1.37万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本人未能履
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
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4)本人持有的其余10.63万股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
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
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
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
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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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胡云平、丁德萍、胡欣睿承诺:在锁
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三)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
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后续将在承诺期内
持续履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
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注1
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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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为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51,840,100 51,840,100
注1:上述股东中,胡云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胡欣睿女士为公司董事。据《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其承诺,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注2:胡欣睿女士、胡云平先生、丁徳萍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作
出的相关承诺,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3:上述股东中,重庆同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根据该
企业作出的相关承诺,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
满半年的情形;
注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
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股份/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
售股
高管锁定股 146,250 0.20% 30,454,800 0 30,601,050 41.69%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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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股本 73,400,000 100.00% - - 73,400,000 1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2:高管锁定股中未包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重庆同为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75%部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