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车科技: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1 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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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79          证券简称:友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1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截至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 144,317,400 股,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 1,116,520 股后的总股数为 143,200,88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
金红利 71,600,440.00 元(含税)。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总股数发
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关于调整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总额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44,317,4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 1,757,617 股后,实际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142,559,783
股。因此,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维持每股分
配比例不变,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 71,279,891.5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
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42,559,783×0.50)÷144,317,400≈0.4939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39 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493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公司全部股东类型(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5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45 元。
     (3)对于公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
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2353603
     特此公告。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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