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20: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43 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利
元亨工业园一期1103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俊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 进 行网 络 投票 的具 体 时 间为 2025 年5月 20 日 9:15~9:25 、
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无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74人,代表股份64,221,709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
   除贵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64,141,4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49%;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5%;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4,141,4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49%;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5%;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4,142,3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64%;
 反对34,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0%;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4,141,4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49%;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5%;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64,052,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365%;
 反对121,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99%;
 弃权47,2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6%。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503,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430%;
 反对34,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97%;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73%。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高雪松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64,142,3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64%;
 反对34,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0%;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64,055,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10%;
 反对121,0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84%;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同意64,055,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10%;
 反对121,0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84%;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的议案》
 同意64,055,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10%;
 反对121,0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84%;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
 同意64,055,3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410%;
 反对121,0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84%;
 弃权45,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6%。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同意57,549,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87%;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7%;
 弃权52,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昱迪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卡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
雪松、杜义贤回避表决。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同意57,549,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87%;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7%;
  弃权52,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昱迪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卡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
雪松、杜义贤回避表决。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7,549,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487%;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7%;
  弃权52,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昱迪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卡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
雪松、杜义贤回避表决。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同意64,134,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42%;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5%;
  弃权52,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3%。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64,134,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42%;
  反对35,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5%;
  弃权52,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3%。
  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监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会议由本所律师负责
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
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至五项、第十至十一项、第十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七至九项、第十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十二至十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元亨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