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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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 A0264 号
致: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华
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1号2号楼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
年5月20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6人,代表股份107,144,808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9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7,098,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8,0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2%;
   弃权18,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094,8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6,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2%;
   弃权3,6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094,5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6,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4%;
   弃权3,6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7,093,3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3,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1%;
   弃权18,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同意107,114,0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0,2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2%;
   弃权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意36,418,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778,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关联股东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科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同意104,937,3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06,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98%;
   弃权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同意105,485,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658,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478%;
   弃权5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07,094,4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46,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6%;
  弃权3,6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九)项议案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六)项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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