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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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
存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本
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
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
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2,638,629 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票不参
与此次利润分配。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6,267,732.00 股
剔除已回购股份 2,638,629.00 股后的 463,629,10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
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姓名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7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63,629,103 股×0.15 元/股
=69,544,365.45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
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69,544,365.45÷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
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91511 元。
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回购价格区间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
整。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5 年 5 月 28 日)起,调整后的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
=11.00 元/股(含)-0.1491511 元/股≈10.85 元/股(含,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持股计划(草案)》及《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的股票受让价格、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中涉及的行权价格需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高德置地广场 A3 座 26 层
   咨询联系人:孔令璇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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