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号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回购股份 11,888,937 股不参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实
际分红的总金额为 152,853,108.60 元,以公司总股本 521,399,299 股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即分红总额/总股本*10)为 2.931594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31594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分配基数,分
配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21,399,299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1,888,937 股后的
派发现金红利 152,853,108.60 元。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
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5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5 月 19 日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折算后,每股现金
红利应以 0.2931594 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2931594
元/股=152,853,108.60 元/521,399,299 股)。因此,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31594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 768 号浙农科创园 3 号楼 8
楼 8309 证券部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曾琳
咨询电话:0571-87661645
传真电话:0571-87661217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