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5-03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5 月 19 日
授予数量:850 万份
行权价格:5.5 元/份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5 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1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333.1157 万股的 3.53%。
其中,首次授予 8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预留 1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5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08 人,为公司(含子公司,下
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根据授予时间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
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不得行权的期间从其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则激励
对象可根据以下行权期及时间安排分批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安排与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
授予,则其行权时间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一致,可行权比例为 100%。
行权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须在上述约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否则该部分
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则不得行权。未行权或不得行权的当
期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净利润(A)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 7800 万元 7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 8500 万元 7800 万元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A) An≤A<Am X= A/ Am
A<An X=0%
注:
(1)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
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
预留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该部分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业
绩考核指标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则该部分股票期权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
一致。
行权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
(X)由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行权绩效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的行权与激励对象各行权期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
象在各考核期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的考核等级。个人
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
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D E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90% 80% 7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
期计划行权数量×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公司为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因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绩效考核
导致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A 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
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审核意见。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关联董事刘汉桥、林永春回避表决。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
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所
涉事宜发表了审核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www.baling.com.cn)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
号:2025-02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编号:2025-03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南宁
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
股东黄缘、林永春、文丽辉、韦秋燕、苏敏回避表决。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编号:2025-033)。
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
事刘汉桥、林永春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
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情况
万股的 3%。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授予
草案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权益总额的
司股本总额的
(万份) 比例
比例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 104 人)
预留部分 150 15% 0.53%
合计 1000 100% 3.5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
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
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金。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具体
参数选取如下:
权日的期限);
的波动率);
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50 万
份,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预计确认激励成本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
期摊销。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收盘价格、
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成本摊销对公司经营
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认为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是否
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5.5 元/份。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