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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24号
致: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信宇
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冯晓雨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业园兴启西路3号惠州信宇人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杨志明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平台”)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202,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互联网
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0,984,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0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0,83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同意50,83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同意50,831,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同意 50,83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表决结果:同意 50,83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表决结果:同意 50,831,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表决结果:同意 6,01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杨志明、曾芳、王家砚、深圳市智慧树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0,827,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表决结果:同意 50,83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表决结果:同意 50,83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289,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杨志明、曾芳、深圳市智慧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993,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杨志明、曾芳、王家砚、深圳市智慧树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丛启路
_____________
冯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