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2 证券简称:麦加芯彩 公告编号:2025-035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0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3 - 2025/5/26 2025/5/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1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8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
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08,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2,087,340 股后的股份 105,912,6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
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5,912,660 股×1.08 元)
÷108,000,000 股≈1.06 元。
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6)÷(1+0)=(前收盘
价格-1.0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3 - 2025/5/26 2025/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股东壹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麦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健民的
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1.08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97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7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1.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及法务部
联系电话:021-3990 7772
特此公告。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