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张诗璐参加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5:0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神墩一路恺德中心3号楼1101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83人,共代表股份97,720,723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股的
的0%。
数的49.959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
证。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张诗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
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7,65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6%;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26,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表决情况:同意97,65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6%;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26,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表决情况:同意97,65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6%;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26,4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表决情况:同意97,655,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27,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表决情况:同意97,627,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4%;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55,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4%。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807%。
表决情况:同意97,660,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8%;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22,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表决情况:同意35,140,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53%;
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4%;弃权22,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033%。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
纪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659,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2%;
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22,9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65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