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3 - 2025/5/26 2025/5/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1,132,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226,4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3 - 2025/5/26 2025/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股东 Engineus Power Holding Inc.、上海冠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颜敏颖、林
继阳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简称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
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6-5607621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