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股份: 集友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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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5A0223 号
致: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
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3:00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
道6888号公司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善水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78人,代表股份246,002,6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49.9198%。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
决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4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
反对192,3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3,69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表决结果:同意245,74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
反对192,3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3,59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表决结果:同意245,74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
反对192,3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3,59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表决结果:同意245,74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
反对200,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弃权55,29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表决结果:同意245,74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
反对192,3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3,59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表决结果:同意245,763,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
反对205,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弃权33,693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45,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5%;
反对226,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30,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表决结果:同意245,745,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5%;
反对226,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30,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46,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
反对195,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权6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表决结果:同意245,750,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
反对192,3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0,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750,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
反对197,1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55,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表决结果:同意245,767,1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2%;
反对200,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弃权34,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表决结果:同意245,763,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7%;
反对195,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权43,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
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
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
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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