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8: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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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以及对会
议议题明确的意思表示(赞成、反对、弃权)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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