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
股份”或“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
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奥股份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奥股份本部及自驱组织(含项目组)
。自驱组织指新奥股份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新奥股份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内
部审计工作运用系统性、规范的方法,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
的审计活动,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旨
在提高新奥股份运作效率,帮助其实现战略及经营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新奥股份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示险群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示险群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其监督与业务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 )新奥股份设立示险群,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备设
立内部审计专职人员的自驱组织,应当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专职审计人员由新奥股份示险群派出,应接受新奥股份
示险群的监督和指导。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示险群或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群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群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 一 )内部审计人员须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
范,具有较高的个人素养及丰富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
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 二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守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被审计
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目的。
( 三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
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 四 ) 新奥股份应保证示险群或专职审计人员全面、畅通、
及时地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使其全面了解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
的政策,及时获取与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战略、经营有关的计划、
组织与人力、领导、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对 公 司 各 内 部 机 构 、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及 对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参 股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及 其 实 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二 )对 公 司 各 内 部 机 构 、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及 对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参 股 公 司 的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有 关 经 济 资 料 ,以 及 所 反
映 的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财 务 报 告 、业 绩 预 告 、业 绩 快 报 、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 )协 助 建 立 健 全 反 舞 弊 机 制 ,确 定 反 舞 弊 的 重 点 领 域 、
关 键 环 节 和 主 要 内 容 ,并 在 内 部 审 计 过 程 中 关 注 和 检 查 可 能 存
在的舞弊行为;
( 四 )至 少 每 季 度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一 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 五 )每 一 年 度 结 束 后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交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 六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及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督 促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和 整 改 时 间 ,并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后 续
审 查 ,监 督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如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重 大 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通常
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覆盖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经营
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建
设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同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活动。
(二)财务审计指对新奥股份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
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责任履行
情况的真实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签证和个
人管理行为的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真实性、效益性、经营合规性及
个人履责和管理能力评价等内容。
(四)绩效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绩效成果的真实性以及在实现
绩效目标过程中组织行为的合规性及文化因素所进行的签证、评价,
内容包括绩效环境审计与绩效指标审计。
(五)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开始至竣
工决算编制完成时与其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
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全面审计和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点
内容进行的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健全
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新奥
股份及其自驱组织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七)风险管理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风险管
理活动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价与认证。
(八)合同审计指对新奥股份及其自驱组织的物资采购合同、
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投资合同、安装及
建筑施工合同及其它合同的管理及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
行的审计监督。新奥股份合同管理规定认为重大的合同,示险群可参与
合同前期审查。
(九)专项审计指根据新奥股份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特定经济事项
所作的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及专项调查审计
活动。其中:
行审计。
理性进行审计。
投诉活动进行专题调查或审计。
第十条 在内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有:
(一)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管理决策
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
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
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
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其依据是:
( 二 )审计立项:示险群应根据新奥股份的审计计划,确定
审计事项及其时间安排。
(三)在实施审计前,初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组成审计工作
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按
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四 )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成员分工,明确各自的责
任,合理分配审计资源。
( 五 )通过符合性测试方法,了解、分析和评价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重点,调整、补充审计方案。
(六)通过实质性测试方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
(七)填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过程及
重大事项,并做出简短、恰当的评价和审计结论,审计人员、被审计
自驱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
(八)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组长或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应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层充分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形成书面意见随审计报告一同上报。
(九)示险群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参考被审计单位反馈意
见进行修订后审计报告书,被审计单位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
问题改进计划。
(十 )对重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
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示险群可根据审计问题的重要性将问题改进的进展情况
纳入企业的月度考核,以督促问题的有效整改。
(十二)示险群对其处理的审计业务,应按照新奥股份文档
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
( 一 )示险群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
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
监督记录。
(二)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三)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新
奥股份文档管理及保密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奥股份及自驱组织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打击
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撤职、
留司查看、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新奥股份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拒绝接受和执行上级或新奥股份审计决定的。
(三)拒绝提供、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妨碍审计监督
检查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新奥股份可分别对其工作组处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对
其成员处以限期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撤销职务或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未能有效组织内部审计工
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组提供的虚假审计报告
或发表的错误审计意见不复查、不纠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听之任之的。
(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或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玩忽职守或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给国家、本单位或被审
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缺少应有的职业谨慎,造成重大事项
漏报的。
(九)其他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触犯本制度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行为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亦
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