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48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489 号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以远程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
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
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
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三)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胡醇先生提交的《关于增
加苏州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2025 年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上
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于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会议补充通
知,提案和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
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苏州石湖金陵花园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胡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
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六)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
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71 名,所代表股份数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股份 446,964,83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674%。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7 名,代表股份 4,162,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6%。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
法律意见书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6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62,200
股。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补充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450,011,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527%;反
对 95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24%;弃权 15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9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39%;
弃权 1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8%。
表决结果:同意 450,011,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527%;反
法律意见书
对 95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24%;弃权 15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9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39%;
弃权 1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8%。
表决结果:同意 450,013,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532%;反
对 9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38%;弃权 14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3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96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28%;
弃权 148,700 股弃权 1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6%。
表决结果:同意 450,052,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618%;反
对 9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74%;弃权 138,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93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809%;
弃权 1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48%。
表决结果:同意 449,948,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387%;反
对 1,0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307%;弃权 138,200 股(其中,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1,0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36%;
弃权 1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4%。
表决结果:同意 450,086,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694%;反
对 9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75%;弃权 10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93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53%;
弃权 10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5%。
表决结果:同意 449,861,4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195%;反
对 1,1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464%;弃权 154,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对 1,11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22%;
弃权 1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4%。
表决结果:同意 449,945,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381%;反
对 1,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456%;弃权 7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1,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05%;
弃权 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83%。
表决结果:同意 450,002,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508%;反
对 1,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62%;弃权 103,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1,0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59%;
弃权 10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9%。
表决结果:同意 450,062,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641%;反
对 9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58%;弃权 90,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对 97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39%;
弃权 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95%。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 凯 闵超然
经办律师:
蒲 颖